采光不足而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导读:
采光不足而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3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采光不足而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案件。经法院主持法庭调解,原被告终于达成如上调解意见。
法官说法:
住房在大寒日日照不得少于2小时
这是一起房屋买卖中因阳光对房屋照射的范围和时间引起的纠纷。业主认为所购房屋照射时间不足1小时,不符合国家住宅区设计规范。根据《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的通知精神,大城市的住宅房在大寒日(即每年的1月20日左右,日照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而该业主房屋的照射时间显然不符合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本案中,由于阳光照射范围、时间严重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规范,对业主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响,属设计缺陷。且在开发商设置的房屋沙盘时,5楼平台是镂空的,而实际建筑却不镂空,造成光线无法照射到4楼房间,因此,开发商对业主而言,有欺诈之嫌,故原告关于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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