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反悔但不退还租金怎么办?
导读:
【问题】
我于2001年12月13日与梁先生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12个月,租金月付,1200元每月,并交付200元押金。双方约定在12月22日正式入住并交齐剩余房租。但入住两周之后,2002年1月10日对方告知因其房屋拆迁,需要搬回我所居住的房子居住,考虑到对方情况的特殊性,在协商后,我同意了对方的要求,并在1月14日让其将部分杂物搬到了我所租住的房屋,同时我要求对方退还本月房租,并且再给我2到3周的时间另找房子,对方口头同意。为了尽快解决此问题,我在1月12,13日(上周末)开始寻找房子并看了两处(在芍药居),但条件太差,房租又高。在1月15日又看一处房子(在北四环边),也不满意。昨天(1月16日)看了一处芍药居的房子,基本满意,但房东只能在2002年1月份交房。
不料,1月17日7:30原房东梁某到我家来说我必须在本月租期到期前搬出去(1月21日之前),否则房租不退还,而且态度恶劣。我与我朋友均是上班族,根本没有时间找房子,只能再晚上看房,而且为此事甚是烦恼,给我的工作与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请问律师,我该如何处理?我想到法院起诉他,但不知我的诉讼请求(退还本月房租及搬家费共计1400元,同时给予我3周时间找房子)法律上是不是支持?我只有几天时间在处理这件事,请帮帮我!另外,我现在知道这房子也是他租的,但他自己的房子还没有拆迁,所以转租给我,现在据他讲他已经买下了此房的产权。
【解答】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对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你有权要求对方退还租金、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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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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