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地产动态 > 个人首次购房如何出具证明

个人首次购房如何出具证明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6 03:46:53 人浏览

导读: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精神,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对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首次购...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精神,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对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首次购买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调整到1%。为做好查询、出具《首次购房证明》工作,市房产局与市财政局近日明确:

  一、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具体负责查询工作、并向符合条件的查询人出具《首次购房证明》。

  二、查询首次购房信息,以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为查询依据。

  三、受理个人首次购房信息查询时,需审核查询人身份证明、商品房预(现)售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

  本人不能亲自查询时,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四、符合下列条件,出具《首次购房证明》:

  1、在产权登记信息库中,无产权登记记载的 ;

  2、 在产权登记信息库中,产权来源除“买受”外取得的(含自建、继承、赠与、房改、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

  五、查询个人购房信息的地域,只限于出具《首次购房证明》机构所登记的区域范围。

  六、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查询及出具《首次购房证明》分别由三区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