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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5 06:00:54 人浏览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购买一套可心住房是许多家庭的梦想。然而,在商品房认购中,人们常会与霸王条款不期而遇,并因此招至无端的烦恼。记者日前走访了沈阳市消费者协会,为此,专家为广大购房者支招,并为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沈阳市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李彬介绍,就眼下接到的有关购买商品房的投诉来看,因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卖人。"同时,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属于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李彬说:"认购合同签订后,无论何种原因,都不退还定金,这是单纯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设立的条款。说穿了,开发商是想用这个条款来约束认购人,而对自己不设任何约束,显然与定金条款的本质相背离,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为此,这位副秘书长建议购房者应要求售房者把条款改成:"认购人签订本认购书时,即交付定金2万元。本认购书签订后,由于认购人的原因或过错,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则无权要求开发商(出卖方)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一事由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出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出卖方原因或过错而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应双倍返还认购人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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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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