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地产动态 > 解放军四总部下发意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军用土地

解放军四总部下发意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军用土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7 13:14:13 人浏览

导读:

据国防部网站消息,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军加强房地产权属集中管理。通知强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军用土地或接受地方政府划拨国有土地。《意见》指出,
  据国防部网站消息,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军加强房地产权属集中管理。通知强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军用土地或接受地方政府划拨国有土地。

  《意见》指出,加强军队房地产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的具体举措。要切实把房地产管理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建立齐抓共管的高效机制,凡属于营区规划编制、大项整治改造、房地产调整处置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把关。要加快推进营区综合配套整治,抓紧配备新型制式营具,扎实开展节能减排工作。

  《意见》强调,要加强房地产权属集中管理,加强空余房地产集中储备,加强房地产集中调配利用。要严格房地产处置报批程序,兑换或转让房地产,不论数量多少,必须报总后勤部审批,军区级单位后勤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军用土地或接受地方政府划拨国有土地。根据军队建设需要,总后勤部可以对所有房地产在全军范围内调整使用,直接下达调整通知,各级各部门必须坚决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移交或索要赔偿。对不服从调配的,暂停审批同一军区级单位土地转让、空余房地产租赁等项目。

  《意见》要求全军各大单位探索建设基地化营区,合理调整营区布局,有效整合营房保障功能;完善正规化管理达标创优机制、营区规划管理机制和日常管护责任机制;深化营房保障社会化改革,启动住房供热制度改革,推开空房地产租赁改革;建强房地产管理队伍,改进房地产管理手段,健全房地产管理法规体系,更好地保障部队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有力保障部队战备、训练和官兵工作、生活需要。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