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地产动态 > 平湖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平湖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06 15:00:17 人浏览

导读:

平湖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

  平湖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评估方法,对海德公司因购买浙江省耀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平湖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耀江)100%股权而涉及的平湖耀江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了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计划和实施评估工作,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的资产和负债在2007年3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但本评估结果不应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未来可实现价格的保证,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1、评估结果如下:

  资产账面价值为269,885,164.87元,清查调整后账面价值为269,885,164.87元,评估价值为315,036,782.87元,评估增值额为45,151,618.00元,增值率为16.73%;

  负债账面价值为0.00元,清查调整后账面价值0.00元,评估价值为0.00元;

  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69,885,164.87元,清查调整后账面价值为269,885,164.87元,评估价值为315,036,782.87元,评估增值额为45,151,618.00元,增值率为16.73%。

  2、资产评估结果汇总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流动资产 269,885,164.87 269,885,164.87 315,036,782.87 45,151,618.00

  资产总计 269,885,164.87 269,885,164.87 315,036,782.87 45,151,618.00

  负债总计 0.00 0.00 0.00

  净资产 269,885,164.87 269,885,164.87 315,036,782.87 45,151,618.00

  ================续上表=========================

  项目 增值率%

  流动资产 16.73

  资产总计 16.73

  负债总计

  净资产 16.73

  3、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

  (1)本公司对平湖耀江提供的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及其来源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发现B1、B2两宗地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平湖耀江为这两宗地已预付60,000,000.00元,账列“预付账款”科目,2007年4月24日平湖耀江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供有关评估对象真实、合法、完整的法律权属资料是平湖耀江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平湖耀江提供的资料作必要的查验,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确认和保证。若资产占有方不拥有前述评估对象的使用权,或对前述评估对象的使用权存在部分限制,则前述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和整体评估结果会受到影响。

  (2)本次评估对资产占用方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瑕疵事项,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资产占用方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师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上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永勤

  注册资产评估师:梁雪冰、潘冰

  报告提交日期:2007年4月25日

  浙勤评报字[2007]第38号

  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评估方法,对海德公司因购买浙江省耀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平湖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耀江)100%股权而涉及的平湖耀江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了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计划和实施评估工作,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的资产和负债在2007年3月31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但本评估结果不应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未来可实现价格的保证,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和资产占有单位概况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为海南海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系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67)。海德公司于1992年11月2日经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琼股办字[1992]37号文批准,由原海南省海德涤纶厂改组设立,1992年12月30日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人民币13,500万元。1993年12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3]116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并于1994年5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截至评估基准日,海德公司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了注册号:4600001003467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纪道林。公司注册地址:海口市海德路5号。

  公司经营范围: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工业产品、农副产品的销售,进出口贸易,旅游业,汽车维修服务,酒店管理与咨询服务,餐饮服务,会议服务,娱乐业,住宿,含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凡需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本次资产评估的资产占有方为平湖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湖耀江),系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独资)。按注册号为3304820122894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注册地址为平湖市当湖街道城南西路278号二楼西,注册资本为贰亿柒仟万元,经营期限20年,法定代表人汪曦光。经营范围为普通商住房开发建设及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凭有效的资质证经营)。

  平湖耀江成立于2005年8月5日,由浙江耀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嘉华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投资人民币510万元、147万元、343万元,投资比例分别为51.00%、14.70%、34.30%。经多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后,截至评估基准日,平湖耀江为浙江省耀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江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27,000万元。[page]

  根据海德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海德公司拟向耀江集团发行股份,用以购买耀江集团持有的平湖耀江100%股权。

  平湖耀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截至2007年3月31日,总资产为269,885,164.87元,负债为0.00元,净资产为269,885,164.87元,营业收入为0.00元,利润总额为-114,835.13元。评估基准日报表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评估目的

  海德公司拟向耀江集团发行股份,用以购买耀江集团持有的平湖耀江100%股权,为此需要对平湖耀江列入评估范围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该经济行为提供平湖耀江净资产现值的参考依据。

  三、评估的资产范围

  评估范围为涉及该经济行为的平湖耀江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按照平湖耀江提供的经注册会计师审定的2007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反映,委托评估总资产账面价值为269,885,164.87元,负债账面价值为0.00元,净资产为269,885,164.87元。

  四、评估基准日

  为使得评估基准日与拟进行的经济行为和评估工作日接近,确定以2007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评估过程中所选用的各种作价标准、依据均为在该日有效的标准、依据。

  五、评估原则

  本次评估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独立操作,不受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

  本次评估同时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及持续有效使用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性原则。

  六、评估依据

  (一)主要法律法规

  1、国务院1991年11月16日91号令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办发[1992]36号文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中评协(1996)03号文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印发的《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

  5、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10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6、财政部财企[2001]8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7、财政部财企[2004]20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通知》;

  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9、财政部第15号令《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浙江省人民政府及相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

  11、《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合同法》、税法、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及其他会计法规和制度、部门规章等。

  (二)经济行为文件

  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三)重大合同协议、产权证明文件

  1、与资产及权利的取得及使用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资金拨付证明(凭证)、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票等权属证明;

  3、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四)取价标准

  1、《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

  2、《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3、评估基准日金融机构公布的贷款利率;

  4、资产占有方的生产经营资料及发展计划和预测资料;

  5、评估专业人员对资产核实、勘察、检测、分析等所搜集的佐证资料;

  6、资产占有方的生产经营资料及发展计划和预测资料;

  7、其他资料。

  七、评估方法

  采用成本加和法,以重置各项生产要素为假设前提,根据委托评估的分项资产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方法分别评定估算各分项资产的价值并累加求和,再扣减相关负债评估值,得出净资产评估值。

  简要说明如下:

  1、货币资金

  账面价值24,163.87元,包括现金929.00元,银行存款23,234.87元。

  (1)现金

  现金账面价值929.00元,清查调整后账面价值929.00元,均为人民币现金。按财务会计制度核实,未发现不符情况,以清查调整后账面值929.00元为评估价值。

  (2)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账面价值23,234.87元,清查调整后账面价值23,234.87元,存款于工商银行平湖支行。我们通过查阅银行对账单及调节表,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函证,按财务会计制度核实,未发现不符情况,以清查调整后账面值23,234.87元为评估价值。

  货币资金评估价值为24,163.87元,包括现金929.00元,银行存款23,234.87元。

  2、预付账款

  账面价值61,438,375.26元,清查调整后账面价值61,438,375.26元,系预付给浙江耀江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有关B1、B2宗地的土地款和往来款,账龄在1年以内。经核实,根据相关合同约定,两宗地价值为100,749,816.00元,差额40,749,816.00元根据合同约定应在B1、B2宗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的90天内支付。截至评估基准日,B1、B2宗地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故评估时作为预付账款评估,未作清查调整。

  按财务会计制度核实,未发现不符情况。以清查调整后账面价值为评估值。

  3、存货

  账面价值208,422,625.74元,其中账面余额208,422,625.74元,存货跌价准备0.00元,清查调整后账面价值208,422,625.74元,其中账面余额208,422,625.74元,存货跌价准备0.00元。存货均为开发成本,系耀江 海德公园(暂定名)项目的已支出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支出200,271,082.00元、契税6,008,090.74元和前期费用2,143,453.00元。评估人员核实了相关合同、原始凭证、规费标准,实地观察了现场情况,认为成本构成合理,支出适当。

  (1)概况

  耀江.海德公园(暂定名)地块位于平湖市城西,东至如意路,南至农田,西起平湖大道,北至城南西路。东西长700多米,南北深约300米。建设基地开阔平坦,区域内及周边水系发达畅通,环境优美,用地范围内基本上为农田。项目规划用地274,467.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462,433.53平方米,规划地上建筑面积395,833.18平方米。规划主要由18层高层住宅、11层小高层住宅、普通多层住宅、花园洋房、排屋及沿街商铺等组成。[page]

  耀江.海德公园(暂定名)项目系根据平湖市发展计划局平发计投[2004]113号和平发计投[2004]187号批复建造商品房,同时经平湖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平规委办(2005)4号《平湖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第十七次评审会会议纪要》规划同意。截至评估基准日,平湖耀江已取得土地153,371.00平方米(合230.06亩)作为开发项目用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6本,编号分别为平湖国用(2006)第22-97号、平湖国用(2006)第22-136号、平湖国用(2006)第22-9号、平湖国用(2006)第22-98号、平湖国用(2006)第22-96号和平湖国用(2007)第22-27号,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和教育用地;另有B1、B2两宗地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4月24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有详细情况如下表:

  使用 剩余

  地 宗地 土地证编 使用权面 容积 用 出让 使用终止

  土地座落 M2) 权类 使用

  号 名称 号 积( 率 途 年限 日期

  型 年限

  平湖国用

  B5#宗 当湖街道 住 2076年5

  A (2006)第 49,508.20 出让 70 69.11

  地 曹杨村 1.900 宅 月11日

  22-97号

  平湖国用 当湖街道

  B3-1# 住 2076年5

  B (2006)第 曹杨村12 2,623.50 出让 70 69.11

  宗地 1.780 宅 月11日

  22-136号 组

  当湖街道

  平湖国用

  B4#宗 城南路南 住 2076年1

  C (2006)第 43,297.70 出让 70 68.81

  地 侧、西文土 1.500 宅 月23日

  22-9号

  港西侧

  平湖国用 当湖街道

  B3#宗 住 2076年5

  D (2006)第 曹杨村12 44,811.20 出让 70 69.11

  地 1.880 宅 月11日

  22-98号 组

  平湖国用 当湖街道

  B7#宗 住 2076年5

  E (2006)第 曹杨村12 6,104.80 出让 70 69.11

  地 2.160 宅 月11日

  22-96号 组

  平湖国用 当湖街道

  B6#宗 教 2056年12

  F (2007)第 曹杨村17 7,025.60 出让 50 49.75

  地 育 月30日

  22-27号 组

  当湖街道

  B2宗 城南西路

  G 29,420.60

  地 与平湖大

  道交叉口

  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B1宗 当湖街道

  H 35,154.30

  地 曹杨村

  耀江.海德公园(暂定名)工程的开发产品为高层住宅、小高层住宅、普通多层住宅、花园洋房、排屋及沿街商铺。建筑项目清单如下:

  单位:平方米

  序号 类别 住宅主体 商业 地下室 不可销售 备注

  合计数

  1 273,440.55 19,914.01 53,865.69 2,718.27

  排屋面积

  2 35,198.64 5,827.09

  花园洋房

  3 35,460.21 3,642.40

  多层住宅

  4 94,016.60 2,170.60 8,155.20

  5 西区高层 63,980.08 23,152.20 1,720.69

  6 南区高层 14,088.49 4,707.46 149.21

  7 东面高层 30,696.53 8,381.34 848.37

  8 单独商铺 17,743.41

  (2)评估方法

  1)契税、前期费用

  由于契税、前期费用系按照有关法律及规定计收,在成本构成中占比合理,评估时以相关标准对其进行复核无误,故对契税、前期费用以清查调整后账面价值为评估值,契税、前期费用的评估值合计为8,151,543.74元。

  2)土地使用权价值

  对土地使用权部分价值评估时,对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B6#地块系平湖耀江于2006年12月从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取得的教育用地。由于教育用地属特种用地,市场上相关案例稀少,且其取得时间较短,其价格能代表市场价值,因此本次评估对其以核实的清查调整后账面价值为评估价值。

  B、根据相关合同,B1和B2两宗土地价值为100,749,816.00元,截至评估基准日,平湖耀江已预付60,000,000.00元,账列“预付账款”科目,差额40,749,816.00元根据合同约定应在B1、B2宗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的90天内支付。由于这两宗土地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2007年4月24日已取得),故在预付账款科目评估。

  C、其余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采用市场法和基准地价修正法进行评估,并根据宗地实际情况将两种方法计算的评估结果乘以相应权重确定其最终的评估价值。

  a、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的基本含义是:在求取一宗待评估土地的价格时,根据替代原则,将待估土地与在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交易的类似土地交易实例进行对照比较,并依据后者已知的价格,参照该土地的交易情况、期日、区域、个别因素、使用年期、容积率等差别,修正得出待估土地的评估基准日地价的方法。

  市场比较法评估的基本公式:V=VB A B C D E

  式中:V:待估宗地试算价值;

  VB:比较案例价格;

  A:待估宗地交易情况指数/比较案例交易情况指数

  B:待估宗地期日地价指数/比较案例期日地价指数

  C:待估宗地容积率条件/比较案例容积率条件

  D:待估宗地面积条件/比较案例面积条件

  E:待估宗地区域因素条件指数/比较案例区域因素条件指数

  F:待估宗地个别因素条件指数/比较案例个别因素条件指数

  G:待估宗地使用年期指数/比较案例使用年期指数

  具体定义为:

  A、市场交易情况修正,通过对交易案例交易情况的分析,剔除非正常的交易案例,测定各种特殊因素对正常土地价格的影响程度,从而排除掉交易行为中的一些特殊因素所造成的交易价格偏差。

  B、期日修正,采用地价指数的变动率来分析计算期日对地价的影响,将交易价格修订为评估基准日的价格。

  C、容积率修正,由于交易案例的容积率存在差异,为使有一个比较合理的比较,因而需对交易案例地价进行容积率修正。

  D、宗地面积因素修正,由于单纯的容积率修正对地价不能够全面反映土地利用情况,还要考虑建筑密度和面积大小以便于小区的整体布置,因此需对交易案例地价进行面积因素修正。[page]

  E、区域因素修正,区域因素包括的内容主要有地区的繁华程度、交通状况、基础设施状况、公共服务设施完备度和规划限制等等。由于不同用途的土地,影响其价格的区域因素也不同,区域因素修正的具体内容根据估价对象的用途分别确定。

  F、个别因素修正,个别因素是指构成宗地的个别特性(宗地条件)并对其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个别因素比较的内容,主要有宗地(地块)的环境条件、宗地形状、临街类型、水文状况条件等,根据交易案例中土地的个别因素与评估对象的差异进行修正。

  G、土地使用年期修正,土地使用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约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年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可利用土地并获相应土地收益的年限,也就是影响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通过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将交易案例中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到评估土地使用年期,消除由于使用期限不同所造成的价格上的差别。

  b、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首先按土地位置确定其所对应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再根据待估宗地的实际情况对地价的影响确定修正值,一般考虑对区域因素、个别因素进行修正;然后根据评估基准日与基准地价基期同类地价的总体变化情况确定估价期日修正系数和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确定年限修正系数;最后根据基准地价及各项修正值确定待估宗地使用权价值,公式如下:

  V=VC G T Rn ΠKi

  其中:V:待估宗地试算地价

  VC:宗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

  G:待估宗地评估目的修正系数,

  T:待估宗地评估期日修正系数

  Rn:待估宗地剩余年限修正系数

  Ki:待估宗地第i个区域个别因素修正系数宗地评估目的修正,本次评估目的系转让,设定为1.00。

  期日修正是指对评估基准日与基准地价的基期同类地价的总体变化情况的修正。

  T=K1/K0 100%

  式中:

  K1:评估基准日同类地价指数;

  K0:基准地价基期同类地价指数,一般取1。

  剩余修正是指剩余使用年限价值与最高使用年限价值的比较修正。

  Rn=[1-1/(1+R)n]/[1-1/(1+R)N]

  式中:R:土地还原利率,本次评估取6%;

  n: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N:土地最高使用年限

  区域个别因素包括容积率、楼层差价修正、临路条件、朝向、停车场地便利程度、接近商业文化娱乐设施程度、接近服务性设施程度、基础设施完备程度、环境污染程度和宗地条件等情况。

  (3)待估宗地评估结果

  地号 宗地名称 单位 数量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 评估价值 备注

  A B5#宗地 平方米 49,508.20 63,122,955.00 63,122,955.00 86,243,284.00

  B B3-1#宗地 平方米 2,623.50 3,478,761.00 3,478,761.00 4,042,814.00

  C B4#宗地 平方米 43,297.70 61,699,223.00 61,699,223.00 62,348,688.00

  D B3#宗地 平方米 44,811.20 59,419,651.00 59,419,651.00 76,940,830.00

  E B7#宗地 平方米 6,104.80 8,412,414.00 8,412,414.00 11,709,006.00

  F B6#宗地 平方米 7,025.60 4,138,078.00 4,138,078.00 4,138,078.00

  G B2宗地 平方米 29,420.60

  列预付账款科目评估

  H B1宗地 平方米 35,154.30

  列预付账款科目评估

  (4)存货评估结果

  账面价值 208,422,625.74元

  清查调整后账面价值 208,422,625.74元

  评估价值 253,574,243.74元

  评估增值 45,151,618.00元

  增值率 21.66%

  5、流动资产评估结果

  账面价值 269,885,164.87元

  清查调整后账面价值 269,885,164.87元

  评估价值 315,036,782.87元

  评估增值 45,151,618.00元

  增值率 16.73%

  八、评估过程

  评估工作时间:2007年4月7日至2007年4月25日。主要工作步骤如下:

  1、项目调查与评估、接受委托、签署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2、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

  3、选定评估基准日,拟定评估方案和计划;

  4、组成项目小组,并进行培训;

  5、评估机构提供表格,协助资产占有方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搜集准备资料;

  6、检查核实资产,验证资料;

  7、检测鉴定资产;

  8、选择评估方法和计算公式;

  9、针对具体对象进行评定估算;

  10、分析确定评估结果,撰写评估说明;

  11、汇总编写资产评估报告,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12、评估机构内部审核检验评估结果;

  13、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九、评估结论

  1、评估结果如下:

  资产账面价值为 269,885,164.87元,清查调整后账面价值为269,885,164.87元,评估价值为315,036,782.87元,评估增值额为45,151,618.00元,增值率为16.73%;

  负债账面价值为0.00元,清查调整后账面价值0.00元,评估价值为0.00元;

  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69,885,164.87元,清查调整后账面价值为269,885,164.87元,评估价值为315,036,782.87元,评估增值额为45,151,618.00元,增值率为16.73%。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2、资产评估结果汇总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 目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一、流动资产 269,885,164.87 269,885,164.87 315,036,782.87 45,151,618.00 16.73

  资产总计 269,885,164.87 269,885,164.87 315,036,782.87 45,151,618.00 16.73

  负债总计 0.00 0.00 0.00

  净资产 269,885,164.87 269,885,164.87 315,036,782.87 45,151,618.00 16.73

  十、特别事项说明

  1、本公司对平湖耀江提供的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及其来源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发现B1、B2两宗地截至评估基准日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平湖耀江为这两宗地已预付60,000,000.00元,账列“预付账款”科目,2007年4月24日平湖耀江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供有关评估对象真实、合法、完整的法律权属资料是平湖耀江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平湖耀江提供的资料作必要的查验,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的确认和保证。若资产占有方不拥有前述评估对象的使用权,或对前述评估对象的使用权存在部分限制,则前述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和整体评估结果会受到影响。[page]

  2、本次评估对资产占用方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瑕疵事项,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资产占用方未作特别说明而评估师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评估报告使用者应注意上述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一、其他事项说明

  1、本公司和参与本次资产评估的工作人员与委托单位、资产占有单位及其他产权变动利益主体之间均无利害关系,不受各方利益的影响。

  2、本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有关财务和其他基础资料均由资产占有单位提供,其真实性由资料提供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3、本评估报告附有若干附件,这些附件亦构成本评估报告重要组成部分,与本评估报告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

  (一)经本公司了解,资产占有方在评估基准日至评估报告提交日之间除正常的经营活动外,无重大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二)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十三、评估报告的法律效力

  (一)评估报告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

  1、被评估资产在可预知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处于正常、合理、合法的运营、使用及维护状态;

  2、该公司取得相关资产权益,使用或支配相应资产,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承担相应负债,获取相关收益,支付相关成本费用;

  3、本项资产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参考,没有考虑现在或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有效使用的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二)评估报告的使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以上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07年3月31日起至2008年3月30日止。

  (四)本项资产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次经济行为的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部门审查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公司不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委托单位因资产评估报告书使用不当引起不良后果的,本评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评估报告提交时间

  评估报告于2007年4月25日提交海德公司。

  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永勤

  注册资产评估师:梁雪冰、潘冰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