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中装饰装修问题如何处理?
导读:
问:现代生活中,房屋租赁行为非常普遍,因此涉及房屋租赁的合同纠纷也少不了,而其中有关房屋的装饰装修问题表现的较为突出,那么此类问题实际该如何处理呢?
答:由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确立了处理此类纠纷的规则。
如果承租人擅自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则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则须区分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二是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又如何补偿,要区分不同情况。租赁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现值损失是指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的现存价值)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租赁合同解除时,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残值损失是指在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这一“价值”的确定是以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现值为基础,且不能低于合同履行期间摊销的装饰装修费用)。若合同解除双方均无过错,由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在此,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时,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仍然需要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予以补偿;若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则出租人取得附合装饰装修物且无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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