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产案例 > 房屋买卖交易未成功法院判无须支付中介费

房屋买卖交易未成功法院判无须支付中介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6 07:13:07 人浏览

导读:

房屋买卖交易未成功法院判无须支付中介费上海市民潘小姐通过房产中介商买房,最终因上家不能办转按揭未成功,她却被中介商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佣金11500元。8月19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对上海普润房地产公司向潘小姐追索佣金11500元不予支持,但对潘小姐自愿支付200

房屋买卖交易未成功法院判无须支付中介费
上海市民潘小姐通过房产中介商买房,最终因上家不能办“转按揭”未成功,她却被中介商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佣金11500元。8月19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对上海普润房地产公司向潘小姐追索佣金11500元不予支持,但对潘小姐自愿支付2000元给中介商的前期报酬予以支持。
今年3月9日,潘小姐为改善居住环境,向普润公司表示购买静安区内的二手房,并书面委托该中介商代她找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价格在150万元之内的房源。委托期限至中介成功为止,可按实际成交价的1%支付佣金。后经中介撮合,潘小姐在看房确认书上签名后,看中了昌平路一处建筑面积81.99平方米的二手房。据此,潘小姐与卖家茅某及中介商一起,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达成了115万元的成交价。同月28日,潘小姐与茅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还特别约定:茅某于3月30日前向债权银行核实……如债权银行不同意茅某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前还清贷款的,则潘小姐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之后,因银行不允许卖家茅某转按揭,潘小姐遂与茅某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也未向中介商支付佣金。
房产中介商称,自己完成了房地产中介,依据约定潘小姐理应支付承诺的1%的佣金。至于潘小姐与卖家因何未完成买卖交易,与中介商的中介无关。
潘小姐辩称,她认为佣金报酬,是房屋居间成功后才发生,尽管双方签署的书面材料,看似居间完成了,但房产交易的完成,是以国家房产交易中心产权登记转移才算完成,也就是说要房屋的产权证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而不是“纸上谈兵”签署合同就算完成。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