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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北京市建委颁证行为被判无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6 05:28:59 人浏览

导读:

申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北京市建委颁证行为被判无效申请人王某申报虚假材料骗取北京市建委为其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原房屋产权人尤某将北京市建委告上法庭。日前,法院认定建委向王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无效。尤某在北京某区有一套房屋。2004年7月,其儿媳

申报虚假材料骗取登记北京市建委颁证行为被判无效
申请人王某申报虚假材料骗取北京市建委为其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原房屋产权人尤某将北京市建委告上法庭。日前,法院认定建委向王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无效。
尤某在北京某区有一套房屋。2004年7月,其儿媳王某瞒着尤某,以向尤某购买了上述房屋为由,向北京市建委提出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屋买卖协议书,尤某、王某的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北京市建委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进行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为王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尤某得知房屋权属被转移后,将北京建委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建委为王某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经尤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向建委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提交的房屋产权交易登记表、房屋买卖协议书中尤某的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材料上‘尤某’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
建委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已审查了王某提交的协议书、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且经办机关不是鉴定机关,对于房屋买卖协议的审查也只限于形式要件的审查,而不探究买卖主体双方主观上的真实性,故自己已经尽到了形式审查的职责和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王某向建委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形式上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建委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也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但是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的显示,王某申请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确为虚假材料,其所提出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应属申报不实的情形,因此,建委依据王某的不实申请,为其办理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依法不能成立,该行政行为无效。
(来源《中国建设报》2007-10-16李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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