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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7 17:23:0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房地产这类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生效主义,那么我国的房地产登记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核心内容: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房地产这类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生效主义,那么我国的房地产登记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房地产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一)总登记

  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

  (四)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

  (五)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包括改建、添建,用途变化等。

  (六)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抵押、典权等他项权利而进行的登记。

  (七)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房屋权利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进行的登记。下列几种情况均应申请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所有权的要素之一客体灭失,房屋所有权不复存在;

  2.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房屋所有权人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而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3.他项权利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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