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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房屋拆迁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货币补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9 11:16:12 人浏览

导读:

如何解决房屋拆迁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货币补偿http://www.gxhouse.com2003-11-19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一年多来,各地都在积极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对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房屋拆迁评估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拆迁期限与评估
如何解决房屋拆迁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货币补偿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一年多来,各地都在积极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对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房屋拆迁评估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拆迁期限与评估时间、评估机构选择、评估纠纷裁决、评估机构和注册估价师少等问题,都严重地制约了《条例》的贯彻执行,笔者就如何做好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评估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房屋拆迁补偿与房屋评估的关系和存在的问题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根据以上规定,不论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都要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各自的价格后,进行补偿或结清差价;评估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前提。如果对所有的被拆迁房屋都进行评估,也存着以下的问题:

  1、对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都进行评估,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一家评估机构短时间内完成有一定的困难;

  2、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后进行评估,由于评估工作滞后,影响了拆迁工作的进度;

  3、双方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疑义时,需进行复评和专家论证,最后确定评估价格,这要一定的时间,会延长拆迁期限;

  4、房屋权利状况不清时,会致使评估工作无法进行;

  5、县(市)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少,不能在短时间内满足大量的拆迁评估的需要。

  二、制定符合市场价格规律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基准价格

  是否需要制定房屋拆迁补偿的基准价格,各地的情况各不相同,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城市认为不需要,对市场化进程慢的城市,笔者认为是需要的,只有这样做才能更好地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和房地产评估市场行为。制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要依据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真正体现出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楼层、朝向和建筑面积等因素构成的房地产价格,笔者所在的县在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时,委托二级资质以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基准价格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邀请了部分房地产开发商、普通居民、物价、土地、房屋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的论证会,用论证会上提出的合理建议,对基准价格进行修正,出台了客观、公正、符合市场规律、可操作性强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制定了具有一定幅度的区位、使用、楼层、沿街等系数。

  三、评估时间前置,评估时点后置

  在旧城区实施拆迁改造时,办理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后,到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时,尚需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评估机构就应当和拆迁管理部门一起到现场摸底调查,了解规划区域的房地产市场情况,所在城市的区位、地段以及房屋结构、建筑年代等情况,并对不同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代的房屋入户抽查,做好记录,掌握第一手资料。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不论什么时间进行的分户评估,评估时点都应确定在拆迁期限内的某一天,这样一是有利于拆迁评估的公平、公正,切实保护拆迁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不受拆迁当事人的后期各种因素影响;三是节约评估所需的时间,有利于拆迁工作如期完成。

  四、实行分类评估与分户评估相结合

  在规划定点的拆迁范围内,评估机构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规划区域的房地产市场情况,根据基准价格,按照房屋结构、用途、建筑年代及所在区位等因素进行分类,制定出分类评估的参考数据,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针对每一户房屋的个别因素,在评估参考数据的幅度内进行商谈,达成协议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能达成协议的,申请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这样做一是有利于拆迁顺利进行,减少分户评估的数量,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二是给拆迁当事人一定的商谈空间,有利于达成协议,减少纠纷。

  五、发挥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的作用

  县(市)级城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不能适应大量的拆迁评估业务的需要,这是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为了及时地做好房屋拆迁评估工作,就要发挥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的作用,由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牵头,组织安排好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某一城市需要拆迁评估时,提供二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这样既解决了评估机构和人员少的问题,又为其他的评估机构解决了业务量不足的问题。

  六、相互配合,做好房屋确权工作

  对房地产权利状况不清和权利状况相互矛盾时,土地、建设、规划、房地产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实事求是地做好房地产权利的认定工作,对《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没有办理相关证照的,土地、规划建设、房地产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确权,出具书面确权文件;在《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房屋没有办理相关证照的,由规划建设部门进行确权,属合法建筑或违章建筑,都应出具书面文件,有利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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