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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存量房房产税10月1日起征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18 20:03:43 人浏览

导读:

重庆存量房房产税10月1日起征收,重庆发布了个人住房房产神申报缴纳通告,开始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9月25日,重庆市地税局发布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缴纳通告,10月1日起将对主城区域内符合要求的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外地购房者将不享免税优惠。个人住

  重庆存量房房产税10月1日起征收,重庆发布了个人住房房产神申报缴纳通告,开始对存量房征收房产税。

  9月25日,重庆市地税局发布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缴纳通告,10月1日起将对主城区域内符合要求的存量独栋商品住宅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外地购房者将不享免税优惠。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分为0.5%、1%、1.2%三档,征收期为每年的10月1日—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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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市地税局向媒体发布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缴纳通告。记者从通告中看到,对10月20日后尚未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地税部门将用短信的形式进行纳税提醒;对征期最后3天尚未申报缴税的纳税人,将进行催报催收。据悉,征收期为每年的10月1日—31日。

  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便捷缴纳房产税,市地税局采取了多种便民措施。比如征收大厅设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专用窗口,开通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绿色通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利用流动办税服务车和移动POS机的优势,在纳税人居住地设置征收点,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缴税;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来现场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提供预约纳税服务、远程申报纳税等个性化服务,尽量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

  同时,10月份每天延长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天有专人负责征收工作。

  如果仍未按照要求缴纳房产税,特别是10月20日后尚未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将用短信的形式进行纳税提醒;对征期最后3天尚未申报缴税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收。

  一旦征期结束,对未按期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地税部门将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税款追缴;对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后仍不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将依法采取加收滞纳金、罚款、阻止出境、媒体曝光、交易限制、银行扣款等措施追缴税款,并按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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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征收范围:主城九区行政区域(含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

  2.征收对象:独栋商品住宅,新购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

  其中:新购高档住房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2011年征税标准为9941元/平方米。

  3.税率:分为0.5%、1%、1.2%三档。

  其中:一是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4.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其中:1月28日以前购买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page]

  5.每年应纳房产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6.征收期:每年的10月1日—31日。

  7.征收主体: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税机关。

  8.纳税义务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名词解释 存量房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相对于增量房而言。增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存量房买卖程序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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