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迁补偿太低应该如何办
导读:
在拆迁补偿中,并不是拆迁方想补偿多少就补偿多少。虽然在不同的地方都有着不同但一定的标准,但是如果太低了我们是可以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太低应该如何办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纠纷一般多于城市拆迁,因为被拆迁户已经习惯于其农村的生活,让其远离原本的生活环境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可政府的规划一般的人也无法阻拦,而为了规避拆迁补偿纠纷的发生,被拆迁户最好在拆迁之前先了解与征地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果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原告陈雪红、金妹系母女关系,被告与原告陈雪红系婆媳关系。座落于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的房屋在1991年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该证登记户主为被告的丈夫金引明,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中还载有被告陈小芳及其与金引明之子金建东的名字。2005年,金建东死亡。2008年,被告丈夫金引明死亡。被告丈夫金引明生前于2008年4月9日立下一份遗嘱,遗嘱将其遗产全部由被告继承。2008年,上述房屋因A2公路南侧高压走廊征用而动迁。2008年11月26日,被告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规划和环境服务中心签订了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动迁补偿款共计410913元。两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动迁补偿款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故起诉法院要求判令分割并继承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房屋的动迁补偿款。
法律分析:对本案的处理,首先要明确金引明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因金引明所立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原告金妹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金引明所立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要适用法定继承。由于金建东在金引明之前死亡,因此本案还要适用代位继承。原则上,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地上物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两大部分。地上物补偿即房屋拆迁的补偿,应当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以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原告提供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注明户主为金引明,其他宅基地使用权人为陈小芳、金建东。因此,该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因系争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要处理金引明、金建东的遗产继承,必然要对系争房屋进行产权分割。一审法院根据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综合考虑,对地上物拆迁补偿以金引明得35%、陈小芳得35%、金建东得30%的比例进行分割,对搬家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奖归属陈小芳一人所有,该分割合法、合情、合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宅基地拆迁补偿太低应该如何办的详细内容。对于补偿结果不满意一般都是因为补偿数额低了,所以如果和补偿的标准相差太大,我们是可以反抗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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