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补偿款案例
导读:
公房拆迁补偿款案例
房拆迁款的归属纠纷在民事生活领域已屡见不鲜,百姓对其尤为关注。律师成功代理此类型案件,最终胜诉结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利益。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张某系祖孙关系,张先生之子(已故)生前与其子张某承租的房屋被公告拆迁,被告张某在没有通知原告张先生的情况下将所得拆迁补偿款全部领走,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子生前承租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的相应份额。
律师代理意见:原告之子生前承租此房屋,虽已于房屋拆迁前过世,但其作为房屋真正承租人的身份一直没有变更,因此拆迁安置补偿款应当作为其遗产进行分割,原告理应有权利继承其中法定份额,但被告将全部款项领走,侵犯了原告的利益。
被告辩称:该房屋承租人为我的父亲,我与父亲为共同实际居住人,因父亲已去世,我有权领取全部拆迁款;而原告不在该房居住,且诉争房屋为公房,不能继承,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二、律师分析:
公房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公民与公房所有权单位建立房屋租赁关系,公民对公房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使用权。所以公房不属于个人遗产范围,不能继承。而公房承租权是指公民对公有房屋享有承租居住权,但没有处分权,故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也是不可以继承的。按照房屋拆迁有关规定,该承租公房的拆迁补偿款是对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给予的补偿,因此,公房的拆迁补偿款正常情况下也不是作为遗产对待的。
不过,此案情况比较特殊,在于本案中的房屋承租人去世后,其作为房屋承租人的身份一直没有变更登记,因为此案中的原告之子虽已去世,但其作为该房真正承租人的身份一直没有经过变更登记。由于登记的公示、公信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则对外仍可以以原告之子的名义对房屋主张权利,所以该拆迁款应由原告之子与被告(原告之孙)共同享有,则可以以原告之子名义取得其中二分之一份额。依据法律理论,该二分之一拆迁安置款支付给被拆迁人后,此款项就是私有财产,因此以原告之子名义取得的私有财产,则顺理成章属于其遗产范围,由原、被告共同分割。
三、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诉争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二分之一份额,可作为原告之子的遗产,由原、被告共同分割,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四分之一的拆迁补偿款金额。律师出色代理,终使判决结果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在实践中,公房的居住人只享有对其的承租权而不享有处分的权利,故而公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被继承的。如果城市规划部门要对公房进行拆迁的,也应当进行补偿,那么公房拆迁补
在确定了公房承租人之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继承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但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
李某承租公有住房,共有四个户口(李某、李某的儿子、儿媳、侄子),平时由李某和其儿子儿媳共同居住,侄子系知青子女落实政策户口迁入该房屋。因房屋太小,侄子在外租房。
公房拆迁补偿款的归属确定了公房承租资格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就容易解决了。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原则如下:双方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
二手现房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一同承担。买家需缴纳房款1.5%的契税、0.05%的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取证费;卖家需缴纳交易费、房款0.05%的印花税
二手现房抵押贷款一般三周左右放款,具体可以咨询当地银行。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后准备贷款要求的资料,面签银行、银行报卷和审批;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审批
二手房离婚分割如下:属于个人财产的分割给个人,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出资人、出资
买卖二手房需要土地证。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办理二手房买卖过户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完税证明等资料,没有土地证的二手房无法办理登
二手房网签了以后经双方协商卖家可以再修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内容的修改属于合同变更行为,必须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合意,达成合意后对修改事项双方签字确认即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