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户』能分得土地补偿费吗
导读:
『外来户』能分得土地补偿费吗
2008-11-21 王炳连
[案情]1994年6月,顾某一家迁入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某村居住生活,分得承包土地,缴纳各项税费。2007年9月,市政府依法征收顾某所在村组的部分土地,同时公布相关补偿标准,村民小组随后讨论通过补偿费分配方案,明确取消顾家的补偿费分配权。2008年4月,顾某诉讼至法院,要求村委会平等支付补偿费用。被告村委会辩称,村民三分之二民主讨论并有代表签字认可,顾家是后迁入的“外来户”,不应取得补偿费。法院认为,分配方案的部分内容剥夺了顾某一户对土地补偿费的平等分配权,违反法律规定,这部分内容无效,判决村委会支付顾某一家补偿费43000元。
[评析]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土地补偿款是对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经征收而消灭的补偿,其受益主体不是承包地被征收的个别农户,而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而且,集体土地作为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其形成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劳动或者贡献大小并无直接关系,不能将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来看待,该款项是基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生存权而产生。所以,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对征用土地补偿款应平等享有分配权,不能对“外来户”或是新生儿等差别对待,成员资格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的基础。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分配方案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体现,但该自治权不是绝对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明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的事项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合法财产权的内容。同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原告顾某全家迁入被告地生产、生活,虽然属于所谓“外来户”,但已具备该村村民的主体资格,理应享有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法院判决村委会平等给付征地补偿款,合法有据。(王炳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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