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房地产法 > 房屋拆迁 > 拆迁补偿 > “外来户”帽子摘了村里私分土地补偿费的错误仍未得到纠正

“外来户”帽子摘了村里私分土地补偿费的错误仍未得到纠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8 12:06:23 人浏览

导读:

外来户帽子摘了村里私分土地补偿费的错误仍未得到纠正2002年02月08日0854法制日报本报讯(记者张国庆)记者于近日获悉,本报2000年7月1日三版《谁来纠正村里的错》一文中的王昌义老人终于通过诉讼摘掉了村民强加在他们家头上的外来户帽子,讨回了被剥夺的土地安置补

“外来户”帽子摘了村里私分土地补偿费的错误仍未得到纠正
2002年02月08日0854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国庆)记者于近日获悉,本报2000年7月1日三版《谁来纠正村里的错》一文中的王昌义老人终于通过诉讼摘掉了“村民”强加在他们家头上的“外来户”帽子,讨回了被剥夺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但村里私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违法行为却至今未能得到纠正。
现住辽宁省绥中县高岭镇小蜊蝗村的王昌义一家是1988年6月由吉林省扶余县迁入的,
当时依法办理了户口迁入手续。1990年春,村里调整土地,王家和村里其他家庭一样按人口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得了土地。1998年春,渤海石油公司绥中36—1油田在小蜊蝗村征用土地六百余亩,并依法给付了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用补偿费不能私分,应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留作集体公基金。但村里最终还是决定将这两笔款项分给村民个人。
在分钱过程中,依据王昌义家所属的南岭屯腰组出台的分配方案,王家被定为“外来户”,其人均得款额只是“本地”村民的30%,后经交涉,王家实际分到了50%。此后,为要回应得的另一半,王昌义奔波于各级政府部门之间。
直到2001年7月,绥中县人民法院终于受理了王昌义的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岭屯腰组将土地征用补偿费分给村民个人,违犯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由有关行政机关予以纠正;王昌义要求分得土地征用补偿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王昌义要求分得安置补助费的请求合理,依法应予支持。8月9日,该院作出责令小蜊蝗村委会给付安置补助费的判决。
“谁来纠正村里的错”?法院已纠正了克扣安置补助费这一部分,谁来纠正私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错呢?法院的判决已经明确了主体!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