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房因拆迁补偿惹纷争
导读:
合建房因拆迁补偿惹纷争
2009-05-16刘丽
□本报记者刘丽通讯员王海光解品彩【基本案情】
张某原是唐某工厂的员工。15年后,两人为曾经共同的宿舍拆迁走上法庭。
这套特殊的宿舍位于经区的一个村庄。
张某说,1993年,她以自己的名义在该村申请到了一份宅基地;1994年,她与当时工厂的老板唐某共同出资在该宅基地上建起了四间正房,但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成后,张某一直在此居住。到了1997年,因为工作地点变化,张某才搬出该房,也就是这一年,张某与唐某对该房屋的建设出资产生纠纷。后在房屋所在村村委会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认定唐某为建房投资1.8万元,张某建房投资1.4万元。从那以后,房屋由唐某及其下属职工居住。
10多年过去了,双方相安无事。然而,随着城中村改造,双方又发生新的矛盾。2008年,该房被划入拆迁之列,唐某擅自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尽管房屋始终没有产权证书,但居委会同意对该房给予补偿安置。
后来,张某得知真相,讨要补偿款未果,便将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按出资比例依法分割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
孰料,法庭上,唐某竟另有一番说法。他说,该房屋当年是他向村委会申请的,张某当时只是他工厂的一名员工,受他的委托,张某到村委会办理宅基地手续并交纳费用,没想到,张某竟将该房屋宅基地登记在自己名下。唐某还说,至于房屋的建造,张某分文未出,只是在该房居住时进行过装修,1997年后,当她搬离房屋时双方因装修款发生了争执。为了解决问题才有了张某所说的村委会于1997年出面调解后的协议。而且村委会出面调解时,发现登记错误,就立即将房屋登记变更到唐某名下。因此,他认为,他与张某双方所发生的争执只在于装修款的问题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无关。
面对两种不同的说法,法官将如何断案呢?【法官观点】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张某、唐某于1997年达成的关于建房投资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协议,可以认定张某、唐某诉争的房屋是他们双方共同出资建设,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该房屋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但居委会同意按合法建筑物给予补偿、安置,张某、唐某在该房屋中享有的权益,在双方不能协商达成新的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按照双方原来确定的出资比例分割,张某应享有所建房屋的43.42%权益,唐某享有56.58%权益。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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