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导读:
房屋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房屋拆迁当事人是指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活动中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即房屋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等。
房屋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即:有资格参与房屋拆迁活动的拆房人。
房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拥有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所有的个人和单位,所有权人以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所有人,所有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人共有。
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指对被拆除的房屋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承租人有两种类型:1、执行政府标准租金的个人和单位;2、按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租金的承租人。
房屋拆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一、房屋拆迁人的权利有以下四点:
1、 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给予拆迁补偿安置;
2、 在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拆迁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裁决;
3、 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承租人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在仲裁或判决规定的期限期内仍未搬迁的,可以申请实施强迁。
二、房屋拆迁人的义务:
1、 对被拆迁人、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
2、 协议签订后,在房屋被拆迁人、承租人搬出被拆除房屋后,才可以实施拆房活动;
3、 通知私房所有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含空关房屋所有人);
4、 对无法通知到的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的,应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被拆迁人、承租人的权利:
1、 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
2、 有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
3、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向区、县房地局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被拆迁人、承租人的义务:在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原则如下:双方可以先行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
二手现房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一同承担。买家需缴纳房款1.5%的契税、0.05%的印花税、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取证费;卖家需缴纳交易费、房款0.05%的印花税
二手现房抵押贷款一般三周左右放款,具体可以咨询当地银行。借款人在银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后准备贷款要求的资料,面签银行、银行报卷和审批;银行审批通过后通知借款人审批
二手房离婚分割如下:属于个人财产的分割给个人,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处理;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出资人、出资
买卖二手房需要土地证。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办理二手房买卖过户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完税证明等资料,没有土地证的二手房无法办理登
二手房网签了以后经双方协商卖家可以再修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内容的修改属于合同变更行为,必须合同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合意,达成合意后对修改事项双方签字确认即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