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法律行为以形式自由为原则,保证合同则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担保法第13条),因此,有关终止期限的附加条款也应该以书面形式出之(担保法第15
约定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义务即告消灭。然而依照担保法第25条、26条之规定,债权人如果不希望保证人因保证期间届满而免责,那么,至少主债务清偿期的届至应当发生在约定
某种将来的事实,只要可以作为合同法第46条的附期限合同中所谓期限(Befristung)的,均可成为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作为约定的保证期间可以是历法上的
担保法上的法定保证期间,指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在一般保证
根据《担保法》有关保证期间的法律条文,结合民法学原理,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有效存续期间,是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的存续期间,属除斥期间,不在该期间,债权人不
保证期间是指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它是权利人在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间,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为诉讼
丙作为保证人在甲出具给乙的借条中亲笔书写注明甲一个月内如不归还,由本人负责归还,保证人:丙。甲到期未还款,现乙丙就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当是多少发生争议。乙认为应当
保证期间按形成方式可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按保证的性质又可分为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 一、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 约定保证期间,
最高额保证属于人的担保中保证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同种类债权提供的保证,为现实经济活动中,特别是银行融资业务中一种较为常
1、保证期间及其性质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最高额保证场合,如果没有约定未来债务的清偿期限,保证期间自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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