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拆迁安置 > 强制拆迁 > 强制拆迁知识 > 最高院对于强制拆迁规定

最高院对于强制拆迁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2 23:43:00 人浏览

导读:

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在我国很常见,而强制拆迁或许会比较少见一些,强制拆迁通常针对的是一些违法建筑的房屋或是不配合拆迁工作进行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最高院对于强制拆迁规定?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在我国很常见,而强制拆迁或许会比较少见一些,强制拆迁通常针对的是一些违法建筑的房屋或是不配合拆迁工作进行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最高院对于强制拆迁规定?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最高院对于强制拆迁规定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第二条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第六条 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第七条 申请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和被执行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申请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征收与补偿活动顺利实施。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条 《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房屋拆迁裁决的,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精神办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强制拆迁的方式有哪些

  强拆有两种方式:

  1、行政强拆,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拆;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司法强拆,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拆。

  目前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工作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即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是指行政机关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

  三、强制拆除的程序是什么

  1、案件受理登记

  2、现场勘察记录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C、房屋相关材料)。

  4、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

  5、做《调查询问笔录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9、送达回证

  10、限期拆除到期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1、填写《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将《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报区政府备案。

  12、签发《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13、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其在7天内自觉履行行政决定。

  14、送达回证(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可以一次性同时送达)。

  15、7天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6、签发《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17、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18、张贴《强制拆除公告》(限其七日内自行拆除,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1个月)。

  19、拟定强拆方案,组织强制拆除制作强拆现场笔录,此时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三个月后,达到行政复议、诉讼期时间要求。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最高院对于强制拆迁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强制拆迁是相关政府部门或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规定的义务。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