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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制拆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4 07:09:01 人浏览

导读:

法律明文规定政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是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的,人民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也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办事,那么,政府征地强制拆迁的有关问题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政府可以因为某些原因是对土地进行征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也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办事,那么,政府征地强制拆迁的有关问题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政府强制拆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代会常委会修改后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胡锦涛主席第七十二号令公布施行。这也是法律规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从时间点上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失效时间,应当是胡锦涛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令的公布施行的时间,2007年8月30日。国务院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因与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如: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因而失效,这已是非常明确地被废止了,应该停止执行了。在全国人代会公报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国人民公布施行了。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二、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一)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该条限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限定的乔迁时限内未乔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按照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要求履行合同进行拆迁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其义务,所以拆迁协议也是作为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的。

  三、申请强制拆迁的部门

  (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没有明确的履行相关权利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二)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四、强制拆迁程序

  (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二)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四)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对于政府征地强制拆迁问题,管理者一定要处理好各方的利益,不能让某一方的利益受损或者一方投机取巧。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政府强制拆迁相关问题。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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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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