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局强拆的法律依据
导读:
为了加快城市化的进程,有很多地方的老城区都被加入了强制拆迁的列表里。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有很多人都会不愿意搬迁,期间最典型的两种情况就是拆迁款和对于自己原住地的不舍。那么城建局强拆的法律依据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城建局强拆及其相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1、调查取证
2、认定违法建筑
3、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4、下达执法文书
5、强制拆除的审批
6、制作拆除方案
7、实施拆除
严格把握受理范围和条件,合理统筹“公益”与“私益”的关系,加大对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力度;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强化对此类案件的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及时总结经验、归纳共性问题和主要症结,形成规范化的工作机制,对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推广;对正当合理诉讼坚决支持,对蛮横无理的要求绝不迁就妥协,推进城市和小城镇违章建筑拆迁工作的依法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政府在没有同被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一些拆迁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最好先不予受理;特别是当被拆迁人对此提出异议,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在起诉之前必须经过行政裁决的,一定要进行行政裁决,直接起诉缺乏依据;凡是拆迁人要求责令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要介入,需要由政府出面做调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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