娘家拆房子女儿有份吗
导读:
在进行拆迁的时候,对于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确定,是需要根据拆迁方的拆迁方案,来进行具体的确定的,其具有拆迁资格就可以拆迁。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娘家拆房子女儿有份吗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我们在考虑,“外嫁女”是否有权分配补偿款的时候,首先我们要考虑,“外嫁女”是不是集体组织经济的成员。
对于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根据《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一些地方法规的内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所以说,一般而言,我们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认定一个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三者是一致,就可以认定这个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另外以下因素也需要考虑:
第一: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中,女儿是否是产权人之一;
第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有女儿;
第三:已出嫁的女儿是否已把户口迁出,迁入到城镇,或迁入到农村等因素。
已出嫁的女儿是否享有娘家房屋拆迁相应的权利,可参照以上考量因素,具体得按照各地政府拆迁政策予以细化。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征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在进行房屋拆迁的时候,是需要根据相关的拆迁方案和法律规定来才有效的。好了以上就是娘家拆房子女儿有份吗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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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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