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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房如何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0 21:36:54 人浏览

导读:

由于城市的发展方向是无法准确预测的,所以拆迁也无法有一个明确而具体的时间规定。如果是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在婚后遇到拆迁,那么该拆迁房在夫妻之间如何进行分割?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房如何分割以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由于城市的发展方向是无法准确预测的,所以拆迁也无法有一个明确而具体的时间规定。如果是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在婚后遇到拆迁,那么该拆迁房在夫妻之间如何进行分割?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房如何分割以及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房如何分割

  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

  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此时要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该按共有处理。

  综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我们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包括该房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二、婚前财产的范围

  我国现行《婚姻法》界定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主要依据是其取得时间:婚前取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为一方个人财产。即一方婚前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一方婚前财产形态的变化也不影响其性质。现代社会,财产流通性加剧,财产形态也随之频繁变化。一方婚前个人所有房屋在婚内取得拆迁款并全款购买了房屋,不能简单认为只要是婚后购房,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考虑到购房款来源于拆迁这一特殊事实,只要能够查明购房款完全来源于拆迁款,即可认定该新购房屋属于原被拆迁房屋的财产转化形式,不能认为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房如何分割的相关法律知识。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在婚后才进行拆迁,由于属于个人财产,所以拆迁赔偿款也是属于个人财产,不被夫妻财产所包容。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法律快车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相关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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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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