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过渡期限的效力是怎样
导读:
房屋拆迁处于过渡期间的,对于被拆迁人,拆迁方是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的。过渡期间届满的,拆迁方是需要及时提供安置房屋的。这是我国房屋补偿条例所规定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房屋拆迁过渡期限的效力是怎样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1、在过渡期限内,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自行安排住处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周转房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应当具备正常的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设施。
2、过渡期限届满,拆迁人应当按照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条款提供安置房屋,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周转房的使用人必须迁往安置用房,及时腾退周转房,不得在取得安置用房后拒不迁房,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3、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法律责任。拆迁人不得擅自了延长过渡期限,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是指除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拆迁人不得延长拆迁的过渡期限。
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过渡期限是指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迁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用房,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安置用房。从房屋拆除,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迁走至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这一段时间就是房屋拆迁中的过渡期限,也称为安置期限。在这段时间里,不管是通过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还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皆要迁离原地到他处居住生活。
过渡期限是拆迁安置协议的重要内容,对于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都有着重要意义,所以必须在拆迁安置协议中给予明确规定,双方都应该信守协议的期限规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是有期限的,而报告的期限由委托人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拆迁人的过渡期限延长的,拆迁人是不能擅自延长的,一旦擅自延长了,就是需要相关的法律责任承担处罚的。好了以上就是房屋拆迁过渡期限的效力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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