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引发姻亲纠纷
导读:
本是结两姓之好的姻亲关系,却最终因拆迁分红引发矛盾闹上法庭,法庭之上亲人相见却分外眼红,何苦来哉!近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拆迁赔偿款分配不均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罗某诉称其与被告钱某本系姻亲关系。1995年原告与被告钱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的一幢房屋,其中原告出资2.4万元,占加层所建的第三层住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证。2007年,原告将该房屋交由被告管理。2014年,由于城市建设需要将该房屋进行拆迁。原告经多方了解并与被告协商,被告答应补偿原告房屋拆迁的分红款16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并出示了14万元的借条。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款项均遭到被告拒绝。被告辩称原、被告无任何产权纠纷,借条系原告使用敲诈和胁迫的手段让被告父子具写的。
经查明:原、被告系姻亲关系。原、被告争执的被拆迁房屋于2003年登记于被告钱某名下,且实际上层数却为三层,第三层房屋因系加层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永州市人民政府开始对该房屋所在片区进行征收,被告钱某获得房屋征收款129.3185万元。2015年1月28日,被告钱某向原告罗某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借到原告三楼分红款14万元,一年内给付。但截至本案判决之日,被告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钱某就涉案房屋的分红款事宜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表明原、被告已就房屋分红款分配问题达成了协议。被告主张该借条系在原告胁迫之下书写,但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被告系成年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该借条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自己支付款项的义务。截至本案判决之日,被告尚未支付借条约定的14万元房屋分红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分红款14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某房屋分红款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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