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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一拆迁户利用曾用名骗取拆迁安置房获刑6个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0 21:42:07 人浏览

导读:

为多得到一套补偿安置房屋,拆迁户竟利用曾用名一人饰两角,多骗取了一套拆迁安置房。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2005年,遂川县在拆迁被告人王某宾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时。为多得到一套

  为多得到一套补偿安置房屋,拆迁户竟利用曾用名一人饰两角,多骗取了一套拆迁安置房。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2005年,遂川县在拆迁被告人王某宾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时。为多得到一套补偿安置房屋,被告人王某宾把被拆迁的房屋土地证上的使用人“王xx”系王某宾的曾用名,谎称为其与王xx系兄弟关系,被拆迁房屋是王某宾、王xx共有,并手持其所借的本村同名村民王xx的户口本和村委会出具的“王某宾与王xx系兄弟关系”的虚假证明,欺骗派出所出具了相关的户籍证明,然后将上述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给安置部门。2006年1月,被告人王某宾分别以“王某宾”、“王xx”的名义与安置部门签订了两份产权调换协议。并通过他人介绍将二户头分别以23800元的价格转卖。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23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王某宾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宾能退回赃款,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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