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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9 23:29:47 人浏览

导读:

在法律上对于土地的征用就是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定程序的,需要经过相应的拟征地告知然后对于土地进行相应的调查然后还要进行审批。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法律上对于土地的征用就是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定程序的,需要经过相应的拟征地告知然后对于土地进行相应的调查然后还要进行审批。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第一步:前置程序

  1、拟征地告知: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告知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再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

  2、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二步:征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步:征地公告

  1、公告主体:

  《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将公告主体进一步明确,即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2、公告时间及地点: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此外,相关政府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3、公告内容: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四步:补偿安置

  1、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此外,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2、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争议解决: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土地征用特征

  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三、土地征用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的概念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使用性质,长期投工和投资的补偿。

  “土地征用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杨在明说。

  2、土地补偿费的计算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费用收取标准

  菜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品鱼塘。

  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仅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城市人口50万~100万的市,每征用1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在京、津、沪所管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城市,每亩缴纳3000-5000元。在同一城市,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征地,按同一标准收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土地征用的进行相应的程序以及补偿都是十分重要的事情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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