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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城中村改造补偿多少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11-19 13:43:56 人浏览

导读:

虽然在现代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贫困人口任然是存在的,这些贫困人口不仅仅只是出现在农村,在我国城市也还是有,他们一般聚集在一起形成一种特殊的居住场所城中村。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2022城中村改造补偿多少钱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虽然在现代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贫困人口任然是存在的,这些贫困人口不仅仅只是出现在农村,在我国城市也还是有,他们一般聚集在一起形成一种特殊的居住场所城中村。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2022城中村改造补偿多少钱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2022城中村改造补偿多少钱

  城中村情况复杂,比如有些城中村的土地已经转变为了国有土地,有些仍是集体土地,在实践中需要调查确定,区别计算。

  1、已全部转为国有土地的,一般会提供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选择货币补偿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选择产权调换的,一般是拆一还一。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原地回迁,如不能原地回迁,也应该给予交通便利地段。这两种拆迁补偿方式,各位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

  2、仍然是集体土地,通常也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货币补偿的,不能单纯以农村的补偿为准,因为周围的物价、房价都较高,应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即参考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产权调换的也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的标准。

  总之,城中村改造是群众利益的一次大调整,被拆迁人应该对被拆迁房屋的属性和项目的性质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被拆迁人要明确,不管以何名义进行拆迁,都不能使你的生活居住水平下降。

  城中村特殊的土地性质和地理位置,让征收方有较大的操作空间,被拆迁人若认为征收方给予的补偿没有达到你的预期,就不能签字,同时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提高补偿。

  二、城中村社会问题

  全国各大中城市的城中村规模还依然十分巨大。2006年至2010年5年间,北京市对171个“城中村”进行了综合整治,根据推算,北京还有100余个城中村。

  温州建成区有138个城中村,近十多年来政府和村庄都在酝酿改造方案,但还没有一个城中村被彻底改造,从而完全融入城市。上海、武汉、成都、重庆、合肥、郑州、宝鸡、银川、呼和浩特、贵阳等全国多数城市也同样出现了城中村现象。

  城中村改造建设研究员指出,城中村的改造建设是群众利益的一次大的调整,势必造成各种矛盾的冲突。要建立和健全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和城区、施工单位间要加强协调和沟通,进一步形成整体合力。

  “城中村”是城市的一块“夹缝地”,这种独特的地位和现象,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1)人口杂乱,“城中村” 由村民、市民和流动人口混合构成。流动人口成为主要犯罪群体。治安形势严峻。

  (2)城市规划滞后,违法违章建筑相当集中,“一线天”、“握手楼”、“贴面楼” 风景独特。由于房屋密度高、采光通风条件差,村民居住环境差。

  (3)基础设施不完善,卫生条件太差。各种管线杂乱无章,排水排污不畅,垃圾成灾。街巷狭窄、拥挤,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4)土地使用存在诸多问题,宅基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相互交织,非法出租、转让、倒卖,管理混乱等。城中村不仅影响城市的美观,也阻碍城市化进程,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已成为困扰许多城市发展的“痼疾”。

  三、城中村土地现状

  “城中村”土地权利现状包括土地所有权状态和土地使用权状态两者情形。

  “城中村”土地所有权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所谓的“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土地所有权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具体划分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由于“城中村”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位于城区边缘而被划入城区,成为城市的一部分,既有城市的一些习性,又摆脱不了农村固有的特质,是二者的混合体。

  “城中村”土地的所有权状态大体可分为三类:

  (1)已“撤村建居”,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已经被城市完全包围,原农民已全部转为居民,只是保留着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

  (2)正在“撤村建居”。土地大部分被征用,土地所有权部分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农民未转为居民。

  (3)尚未“撤村建居”,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后两种村的情形是狭义上的“城中村”,是通常所说的要改造的“城中村”。

  “城中村”中存在的土地所有权状态有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类,两种土地所有权从表象看,仅是所有权主体不同而已,但其实质是不平等的,表现在:

  (1)国家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国家,而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集体。根据土地法第10条: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又分为:乡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三种组织形式。两种土地所有权在集体与国家之间可以进行转化,且是单方的,只能由集体所有权向国家所有权转化,而不能是国家向集体所有权转化;同时集体所有权主体之间是不能相互转化的。

  (2)集体所有权向国家所有权转化的条件是唯一的,我国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方式为出让,这种行为其实质可以看作是一种买卖,只不过是一种强买强卖罢了,只有一方当事人(国家)的意思,几乎是容不得对方(农村集体)意思表示,农村集体只有强制取缔的义务,这就难以保证交易的公平了,自然出现了现实中征地赔偿款太低,侵害农民权益的事件的发生。

  (3)两种所有权的权能上也是完全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两种土地使用权上。而“城中村”土地所有权往往表现国家所有权借助“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断地扩大,“城中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逐渐缩小的趋势;同时也表现集体土地所有者已经看清国家征用土地不完全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征用后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商业上的利益,因此,农村集体在土地所有权交易中开始尝试用市场价格讨价还价,甚至漫天要价,凭此来保留其土地所有权,村落在城市中得以延续。

  “城中村”土地使用权状态

  “城中村”现实存在的情形:

  ①大量的违章违规建筑存在,而没有任何规划与建设部门的批准;

  ②存在大量乱占、乱圈地现象;

  ③非法租赁土地;

  ④以土地入股开办各种实业;

  ⑤用集体土地抵押贷款

  ⑥用集体土地进行非法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等。由于“城中村”
集体土地的边缘性、稀缺性、区位性、固定性,多样性,复杂性以及相比较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低廉性,是它拥有旺盛的需求市场,土地使用权的差别使“城中村”得以客观存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2022城中村改造补偿多少钱的全部内容。城中村是一种病态的社会现象,是需要国家出力进行制止的现状。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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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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