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区拆迁居民户实行扶持和鼓励政策的
导读:
发文单位: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盐政办发[2003]139号
发布日期:2003-9-24
执行日期:2003-9-24
盐都县、城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搞好市区居民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切实关心群众生活,调动广大市民支持和参与城市改造建设的积极性,在严格执行拆迁政策和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政策的同时,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拆迁居民户尤其是低收入拆迁居民户,实行以下5项扶持和鼓励政策:
一、市区拆迁安置户凡持有《盐城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证》的,优先安排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不受年度计划限制,随时拆迁随时申领货币补贴。
二、市政府每年划出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建设或收购转化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用于解决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人的特困拆迁户的住房问题。租住廉租住房的特困家庭被拆迁房屋实行最低补偿标准的,应将扣除个人应得部分后的余款上交市房管局,作为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
三、暂无购房能力且又不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但持有《住房困难户认定证》或《盐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的拆迁户,在市区租住私房的,可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每月100元的自租住房补贴,最多可连续补贴3年,作为过渡。
四、拆迁户中无亲友投靠的孤寡老人,如本人自愿,可提出申请,按行政归属,由属地民政部门负责安排到福利院生活。如原拆迁房屋属公有住房,补偿金应全额交收养的福利院;如属私房并执行最低补偿标准的,应将扣除个人应得部分后的余款交收养的福利院。
五、拆迁居民户所在单位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可用新购住房作抵押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支取同户籍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相关商业银行对拆迁户应优先提供住房按揭贷款。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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