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某外资保险公司代理人,2004年进入该公司。昨天,她给本报发来邮件,就重疾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我是一名外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曾购买自
《保险法》修改草案日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论证之中。笔者认为被国际上保险业发达国家人寿保险合同普遍采用的不可抗辩条款应列入新的《保险法》。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
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单签发之日起满一定期限(1年或2年)后,除投保人停缴续期保费外,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方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一、保险业存在对合同解除权的滥用问题。 据刚刚公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4-2005)》显示,近年来寿险业的退保率一直居高不下,呈增长的趋势。2005
保险理赔是非多,争议也多,因此,通过明断是非来赔之有理、拒之有据成为理赔人员应掌握的基本功。一个无懈可击的拒赔决定既要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还要有恰当的法律依据。《
中消协、浙江工商局对于保险问题条款的斥责声言犹在耳。日前,本报《天下保险》周刊律师团律师之一、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保险专业律师李滨表示,中国保险业隐蔽着两个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已被保险法理论界和实务中普遍接受。但是,保险利益的概念在其起源后的200多年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保险利益立法上首见于英国《
我国保险法规定,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为前提,但该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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