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11号公告。海关总署于2007年3月28日以2007年第9号公告,发布了执行措施。 公告规定,自2007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税则号列:290713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公告确定的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公告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进行了详细描述。 海关总署2007年第9号公告全文收入海关通-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政策专区二、国别地域类”栏目项下“大陆-台湾”、“中国-印度”专题,网址:http://od.customslawyer.cn/cn/zs_01.asp?typeid=369&CId=16356 http://od.customslawyer.cn/cn/zs_01.asp?typeid=373&CId=16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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