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17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有补充规定
导读:
为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质检总局2007年第17号“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公告,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环保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于2007年7月4日以商产字[2007]1241号联合发布了关于2007年第17号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规定,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4801-4816项下纸及纸制品加工出口4801-4816项下纸制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包括深加工结转业务);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4104-4106项下半成品革以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4107-4115项下成品革的加工贸易业务,但不允许直接出口;允许开展进口税则号7218、7224项下不锈钢及合金钢类产品用于非钢铁冶炼加工出口下游产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加工贸易企业保税料件在加工制成品过程中所产生的边角料、废碎料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不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补充通知》还强调,第17号公告商品目录列明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 《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环保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第17号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商产字[2007]1241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加工贸易”项下“加工贸易管理综合法规目录”,可用发文号及法规标题关键词在检索框中检索。
关键词:20 00 07 7年 年第 第1 17 7号 号公 公告 告“ “加 加工 工贸 贸易 易禁 禁止 止类 类目 目录 录” ”有 有补 补充 充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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