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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的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9 18:50:2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规定自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10号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增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规定自2008年 1月21日起执行。
  二、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在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12月21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也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但本公告发布之前区内已设立的企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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