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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就授予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年审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8 19:30:47 人浏览

导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代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建立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资格证书年审制度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60号),外经贸部近日就授予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称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代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建立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资格证书年审制度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60号),外经贸部近日就授予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书)和2000年度的年审问题发出通知:

一、根据《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原属外经贸部办理资格证书的企业(包括中央企工管理的企业和原各部委直属企业),按照营业地原则,外经贸部委托企业营业地所在省、自冶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授权发证机关办理资格证书的授予和年审手续。

对原在外经贸部已经办理资格证书的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外经贸部委托北京外经贸委为其办理2000年度的年审手续,原资格证书继续有效,营业地在京外的企业,如不愿在北京市外经贸委办理年审,希望在原营业地办理年审,应征得当地授权发证机关财同意并报外经贸部(发展司)批准,办理资格证书手续后,方可在营业地办理2000年年审。各地授权发证机关不得自行办理,防止出现重发证的情况。

二、根据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规定,对通过登记制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由各授权发证机关向外经贸部(发证司)早领空白资格证书(未加盖部印),登记后加盖授权发证机关印章。今后只对外经贸部颁发加盖部印的资格证书。三、2000年的年审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并须于5月1日前将年审总结报外经贸部(发展司)。

四、对凡未按规定时申领资格证书或参加年审的企业,将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权,并在1 年内不再赋予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五、根据外经贸部领导关于加强进出口企业后期管理的指示精神,各授权发证机关对2年没有进出口业绩的企业,可根据当地外经贸发展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办理年审手续或自行决定是否暂停进出口经营权。

本通造未涉及事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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