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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09年第67号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8 17:08:41 人浏览

导读: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7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7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9-10

   海关 总署公告2009年第67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临时反 倾销 措施)

  【法规类型】 海关 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 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 总署公告2009年第67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10-19

  【生效日期】2009-10-19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倾销 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10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临时反 倾销 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0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税则号列:39081019),除按现行规定征收 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 反倾销 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 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 反倾销 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本公告附件1中所述产品时,商品编码应填报39081019.91。

  二、凡申报进口商品编码为39081019.91的锦纶6切片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 单证 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总署 公告200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总署 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时,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研究做出裁定。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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