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票据和官方单据的含义
导读:
不完全票据[Incomplete Bill] 票据法所规定的应记载事项。未予全部记载者即为不完全票据。世界各国的票据法不尽一致,但大致相同。如台湾省的票据法关于汇票应记载事项的规定是:(1)表明其为汇票之文字。(2)一定的金额。(3)付款人之姓名或商号。(4)受款人之姓名或商号。(5)无条件之委托。(6)出票地。(7)出票年月日。(8)付款地。(9)到期日。但同时规定,未载到期日者视为见票即付;未载付款人者以发票人为付款人;未载受款人者以执票人为受款人;未载出票地者以出票人之营业所或居所所在地为出票地;未载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营业所或后所所在地为付款地。
官方单据[Official Document]单据的种类之一。有两种含义:(1)将Official一字解释为“官方的”、“政府的”、认为“Official Documents'’必须是由政府机关所签发,如我国的外经贸部、委、厅,或商品检验局等机构所签发或签证的单据。(2)将Official一字作“正式的”、“正规的”或“惯例上的”解。认为除国家机关外,由一些民间组织,如工会、商会等所签发的单据。此种解释尚未被所有银行接受,在实务中应谨慎从事,最好事先与押汇银行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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