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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本提单不可以发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9 21:41:16 人浏览

导读:

在海运运输中,承运人经常遇到这样的麻烦事,收货人无法提交正本提单而要求提货。本来凭正本提单放货是天经地义的事。提单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的表示已接管货物的收据(RECEIPTOFCARGO),而且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DOCUMENTOFTITLE)。这清楚地表示,即

在海运运输中,承运人经常遇到这样的麻烦事,收货人无法提交正本提单而要求提货。
本来凭正本提单放货是天经地义的事。提单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的表示已接管货物的收据(RECEIPT OF CARGO),而且是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这清楚地表示,即使货物已不在承运人占有或控制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承运人或实际占有人无条件地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
因此,收货人不能提交正本提单,承运人就不应将货交出。但这个简单的道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未必行得通。有些船东遇到过地方上权势很大的货主,他可以指示港口当局延误船只靠泊,或者给承运人制造种种麻烦,甚至可以不通过承运人代理换取提货单,就直接从港区提走货物。如果是自行提货,那倒另当别论;而延误了船只靠泊,会令承运人感到头疼,绝大多数承运人显然不愿花费很大精力去诉诸此类官司,同时也不愿仅因一票货物而影响整船货,及至影响准班率,这关系到承运人的信誉。更多的情况,担心失去货源的船公司多半不敢开罪于货主,尤其是一些大货主,这在“货主市场”环境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另一方面,无正本提单放货的风险对船东来说同样是巨大的。当今海运和贸易界,形形色色的诈骗活动令人眼花缭乱。承运人一旦上当,即会出现严重的后果:真正的提单持有人出现了,证明他才是货物的拥有者,并向承运人提出货物交付,而承运人自然是无货可交。于是提单持有人禀报法院,要求扣押船舶作为货物赔偿之保证——船东便陷入极大的困境。更要命的是,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就擅自交货于人所造成的损失完全要由船东承担,保险公司和船东互保协会不会受理,并且无正本提单放货在各国法律中均被视为根本违约或侵权,承运人对此类官司毫无胜算。
收货人无法提交正本提单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提单邮寄延误而出现提单到达时间迟于船舶到港时间的情况,此类情况尤其多发生在装、卸货港间距较短的短途运输。(2)提单遗失或被窃。(3)当船舶到港时,作为押汇的跟单票据的提单已到达进口地银行,只是因为汇票兑现期限的关系,收货人暂时还拿不到提单,因而造成船舶虽已到港,而收货人尚未收到提单的局面。
针对以上不同的情况,承运人可相对地采取以下做法:
第一,应发货人要求放货。发货人在提单延误的情况下,通过装港代理给船公司发电,请求放货给收货人。这种“电放”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很普遍,发货人的放货请求也为许多承运人所接受。
但是,按受并不意味着可行,一旦发生问题,真正的收货人只会向承运人提起诉讼,而承运人并不能以收货人的请求免除自己的责任。所以,承运人在接受发货的放货请求时,一定要采取相当慎重的态度。
建议承运人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接受发货人的放货请求:(1)承运人已经收到装港代理收齐全套正本提单的确认书的情况下——没有正本提单在外界流传,船东就不会有无提单放货的危险。(2)发货人或者收货人是承运人真正了解和可以信任的长期老客户,并且提单是记名提单——提单不可转让,也就意味着只有收货人才对货物有所有权。
第二,凭租家提单放货。此种情况下,租家(或称“二船东”)在承运人的提单上以发货人的名义出现。但实际操作过程中,真正流通并在银行结汇中发生作用的都是租家自己承运人名义签发的租家提单。通常的做法是,收货人凭租家提单到租家在卸货港的代理处换取承运人提单,用以向真正的承运人换取提货单(DELIVERY ORDER)。当然,如果租家在卸货港没有代理,他也可以在收齐全套正本船东提单的前提下,请求承运人凭正本的租家提单放货给收货人。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使用的是租家提单,船东仍不可以掉以轻心。只要承运人未收回自己的提单,他就要承担无提单放货的风险和责任。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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