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他人、社会对其做人资格的评价依法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
一、引文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甲市范女士的家庭电话号码为2074333,自2000年4月设置,一直正常使用。2005年7月,外地某药厂在甲市推销大力通神丸,在
原告于某等被告沙某等一般人格权纠纷 2010年11月15日,车主沙浩阳雇佣驾驶员周子雁驾驶某牌照自卸车,拖土到洪泽嘉鹏纸管厂厂房三期工程,在卸完土后未完全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媛媛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蚌行终字第40号终审行政判决认定:2003年6月
热门分类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