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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六盘水法律问答顾问律师
07-26 06:35
(一)病情、诊疗计划和方案,但应避免对病员产生不利后果;(二)与病员权益相关的医院规章制度;(三)病员应当自行配合的方式、方法;(四)如实回答病员咨询;(五)详细介绍药品的服用方法、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六)详细告知病员出院后的注意事项及院外治疗的方法、复诊时间和需携带的资料;(七)诊疗措施和药物的毒副作用;(八)如实告知不能为病员提供约定医疗服务的原因;(九)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情况,可以采取的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措施,术后的并发症及后遗症及预防、避免和补救的方法;(十)实施新的实验性临床医疗方法时,应如实告知理论依据、成熟程度、风险几率、其他临床实验的结果等信息;(十一)可供选择的治疗方式及各自的利弊,以及选择某种治疗方式的理由;(十二)药品的保存方法、避免误服和失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贵州诚合律所律师
贵州诚合律所律师
07-06 11:46
按照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