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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交通银行**庐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本院于2008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诉被告交通**州桐庐支行其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菊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5年4月17日,原告徐*、陈**、金**三人共同与桐庐春**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已判刑)签订参股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徐*用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10万元,陈**出资125万元,金**出资1161000万元作为桐庐春**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股本金。同年4月28日,原告徐*、陈**、金**将现金180万元打入交通银行“桐庐春江华龙娱乐
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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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交通银行**庐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