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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交通银行**庐支行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诉被告交通**州桐庐支行其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邓菊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5年4月17日,原告徐*、陈**、金**三人共同与桐庐春**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已判刑)签订参股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徐*用现金方式出资人民币10万元,陈**出资125万元,金**出资1161000万元作为桐庐春**限公司增资扩股的股本金。同年4月28日,原告徐*、陈**、金**将现金180万元打入交通银行“桐庐春**限公司”帐户,其中以原告徐*名义缴纳现金101000元,以金**名义缴纳现金人民币1161000元,以陈**名义缴纳现金538000元(陈**、金**均另案诉讼)。2005年4月30日和5月8日,许**采用私刻财务专用章的手段,开具现金支票,分二次从桐庐春**限公司开设在被告交通**州桐庐支行的帐户中取走现金共计180万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2006年6月6日,杭州**民法院作出(2006)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许**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责令许**退赔赃款发还给被害单位。原告徐*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交通**州桐庐支行赔偿损失101000元。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交通**州桐庐支行赔偿原告徐*损失101000元,此款由被告交通**州桐庐支行于2008年7月15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被告交通**州桐庐支行承担,于2008年7月10日前缴纳。

三、双方关于本次纠纷无其它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居民,住上海市武夷路418弄9号302室。
  • 被告交通**州桐庐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518号。
  • 法定代表人宋**,行长。
  • 委托代理人荣丰闽(特别授权),浙江天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邓菊花
  • 书记员吴琴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