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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法院: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孙正社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男,193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渭南市胜利大街原渭**子公司家属楼,居民。
  •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
  • 法定代表人郭**,区长。
  • 委托代理人曹晓英,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孙**,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丰原镇胜利村,农民。
  • 委托代理人王玮,渭南市临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邓卫民
  • 审判员孙兴盛
  • 审判员齐锐
  • 书记员索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