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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犯故意杀人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承德**民法院于2005年5月24日作出(2005)承市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民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冀刑执字第51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承刑执字第951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承刑执字第64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承**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5次,记功奖励3次,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第1120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男,现于河**德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潘洪泉审判员王毓兰审判员金小雁
  • 书记员刘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