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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有限公司与深圳金粤**司合肥分公司、深圳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金粤**司合肥分公司、深圳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扬**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金粤**司合肥分公司、深圳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金粤**司合肥分公司、深圳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江苏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光明西路8号。
  •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季文成,南通市通州区二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深圳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与望江东路交口绿地赢海大厦D座1913室。
  • 负责人宾*。
  • 被告深圳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工业区5-1区533栋。
  • 法定代表人万树春。
  •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华毛中,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海清
  • 书记员吴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