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与蒙城**有限公司驻南通办事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蒙城**有限公司驻南通办事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通德**具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应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