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与吴*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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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晋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诉权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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