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与万付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付全因与被上诉人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万付全作为上诉人应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但未预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万付全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万付全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万付全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