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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魏**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被上诉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汉族,1973年6月11日出生,住哈密市。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女,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哈密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邱洪
  • 代理审判员阿丽亚u0026middot;铁木尔
  • 代理审判员古扎古丽u0026middot;艾木都拉
  • 书记员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