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与魏**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被上诉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市民一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