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与金从坡、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阜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金*海诉被告金**、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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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阜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金*海诉被告金**、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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