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金**与金从坡、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阜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金*海诉被告金**、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金成海,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 被告:金从坡,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 被告:马**,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江
  • 审判员吕世明
  • 人民陪审员马涛
  • 书记员李威振